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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巴彦淖尔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重要提示

2020年巴彦淖尔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笔试重要提示

 

2020年巴彦淖尔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分别于2020815日和16日上午9:00-12:00,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举行。为了更好服务考生、维护考试公平公正,现将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考生须知

1.本次考试开考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一律不得进入考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2.成功报名的考生请于20208909:0020208160930登录巴彦淖尔市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www.bskszx.com)打印准考证。

3.考生应考时,在考试开始前1小时,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与报名时一致)或有效期内临时身份证或护照,准考证方可进入考场,二者缺一不可。请考生提前认真检查身份证有效期限,身份证遗失或过期的考生,请尽快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身份证。

4.每场次考试前,考生排队进入考点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防疫健康通行码“绿码”或加盖健康通行码审核合格印章笔试准考证,并按要求主动接受体温测量。

5.请考生严格按照准考证上明确的考点、考场、座位号就坐参加考试!考生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经认定为违纪行为的,则本次考试成绩无效。

 6.考生进入考场时,请自备手提袋,将随身携带的手机(手机须关机并取消闹铃设置)、钥匙、电子设备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放入袋内,并放在考场内指定位置。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与考试无关设备带至座位,否则按违纪处理。

7.考生需携带黑色墨水笔(钢笔、签字笔)、2B铅笔、铅笔刀和橡皮。

 8.试卷发放后,考生须严格按照试卷应试人员注意事项和答题卡作答须知执行。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黑色墨水笔准确、完整填写(涂)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未按规定填写(涂)姓名和准考证号者,考试成绩为0分。

 9.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10.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

11.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严禁将本人或他人的答题卡、试题本、草稿纸带出考场,否则按违纪处理。

 12.工作人员可以采取的措施:根据保守考试秘密的需要,对有关人员的相应行为作必要限制;封闭相关考试场所,制止无关人员进入;查验考生的身份证等证件材料,检查考生携带物品,必要时使用安全监测设备或者以适当方式,对考生实行检查;暂扣考生违反规定携带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物品;在考试场所内设置、使用无线电探测等电子设备,在必要范围内,对无线通讯进行干扰或屏蔽;制止和处理考生违反考试纪律、考场规则的行为,必要时可终止考生继续参加考试;对故意干扰、破坏考试的人员,移交公安等部门处理。

 13.考生须认真阅读有关规定,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若有作弊行为,将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5号令)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请考生提前自行查看考点位置及行车路线,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防止误考。

15.请广大考生关注巴彦淖尔市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www.bskszx.com)及时获取考试资讯。

 二、部分法律法规提示

1.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损坏、撕毁试题本、答题卡;严禁抄录、复制、传播试题内容。对违反者,将视情节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5号令)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考试结束后,将采用技术手段甄别雷同答卷,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视情节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5号令)和有关规定处理。在考试期间,考生务必保管好自己的答题卡,防止他人抄袭。

 3.《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摘录

第六条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各位考生请仔细阅读以上事项,预祝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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